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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降低困难企业社保费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3日01:29  三秦都市报

  昨日,西安市决定采取适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降低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均降低

  医疗——对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9%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按照陕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0.6%降至0.6%,鉴于西安市目前生育保险费率为0.5%,已经低于文件要求,此次不再调整。

  工伤——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对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在原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缓缴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用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困难企业可向西安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缓缴。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提供:企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西安市困难企业认定表》、《西安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表》。

  期限

  降低、缓缴均有期限

  降低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降低费率申请,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均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是缓缴执行期在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补贴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2009年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岗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400元。

  本报记者张维实习生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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